法相宗將人的認知作用分為四個分位:
相分:相者相狀,乃認識之對象;亦即被主體所取之客體形相,可分為影像相分與本質相分(認識性質則無形)二種。
見分:見者見照;亦即認識、照知相分之主體作用。
自證分:自者自體,證者證知;即自體證知見分之作用(覺知自己在認知並作統合判定)。
證自證分:即再證知自證分。
於八識中皆各具此四分,為人類行認識作用時所必備,例如度量一事物,應有「能量」(見分)作為尺度,亦應有「所量」(相分)作為對象,更應有「量果」(自證分)以得知大小、長短等,最後再將自證分之量果加以證知,則為證自證分。此四分說係護法和尚所提倡,稱為四分家,被視為法相宗之正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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