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07月07日
此次香港白皮書引起兩大爭議。
第一爭議,關於司法人員的愛國意識。司法獨立於治權之外,在現代社會已是文明共識。事實上,司法是否獨立,為區分前現代與現代社會的關鍵。封建社會裡,政治權力掌握司法大權,只有一人以及他周圍的少數貴族擅管法律詮釋權。司法獨立乃是社會現代化的基礎,因為一個透明公正的法律制度會阻斷權力濫用或過度集中,法庭是民主社會用來決定所有權利衝突的中性場域,信奉超越種族、文化、國籍、道德、宗教、社會階級的抽象普世價值。君王有其寵愛,司法不能、也不可有所偏愛。
尤其像香港如此一座全球化經濟重鎮,全世界公司均可跨海來此掛牌上市,城裡住滿來自各地的外籍人士,他們不全是中國人、不講中文,他們之所以選擇香港,在香港做生意,僅因信任香港的司法獨立,當有一天他們的商業利益受侵害或人身安全遭威脅,香港司法機構能作出超越國族主義限制的公正判決。
香港北京認識不同
第二爭議,香港的高度自治權來自中央,中央授與多少,香港擁有多少,不存在剩餘權力。香港自治權為《中英聯合聲明》確定,而中國政府是當初參與簽約的一方,無論如何,香港畢竟已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,中國政府的確是香港的中央政府。然而,香港與北京最大的鴻溝,恐怕不是粵語與普通話的雞同鴨講,而關於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認識不同。北京念茲在茲的是始終是「權力」,而香港人民不斷上街爭取的卻是「權利」。
對北京來說,「權利」是由「權力」給予的。然而,關於人的「權利」,這個世界經過法國大革命、以及許許多多後繼革命之後所集體痛苦習得並追求、珍惜的基本觀念,即人生來是、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。簡言之,天賦人權。一個人的權利不是其隸屬的社會給予他的,而原原本本屬於他的。這不能說僅是西方觀念,中國本身歷經民國革命、共產革命,其實都在爭取人權的落實,可以說這是中國清末以來的共同社會理想。
當然,人帶著他的自然權利,在進入社會時,也要尊重其他人的自然權利,多少需要調整,以達到和諧生活的目的,但,調整的前提仍在保護所有人的權利,而不是為了捍衛誰的「權力」,這是司法之所以必須堅持獨立的原因。
社會的「權力」來自人民的「權利」,而不是倒反過來。當我們使用「民主」這個詞彙,即在反覆重申社會「權力」的來源。就算成龍式的民主論點成立,就是目前中國人的素質不夠普遍實施民主,這類疑問在他的市民同胞身上並不成立,何況任何社會進程皆是學習而來,包括民主也需要學習,如果永遠不開始,何時能嫻熟民主呢?
今日已是二十一世紀,我們仍在討論人民的基本權利這件事。但,既然非如此不可,我們就繼續討論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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